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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402民初167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陈某甲与陈某乙、陈某丙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丙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402民初1674号之一原告:陈某甲,男,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公民身份号码×××0415。委托代理人:韩志坚,广东迎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某乙,男,澳门居民,住澳门,澳门居民身份号码×××0063()。被告:陈某丙,女,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公民身份号码×××4828。委托代理人:郭泾亮,广东泾亮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甲与被告陈某乙、陈某丙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某甲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处分诉权的行为,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771元,由原告陈某甲负担。审判员  蔡卫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蓝玉碧第2页共2页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