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623财保4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申请人熊秀芳与被申请人曾永胜申请保全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邻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邻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熊秀芳,曾永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623财保44号申请人熊秀芳,女。被申请人曾永胜,男。申请人熊秀芳与被申请人曾永胜申请保全一案,申请人熊秀芳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的个人名下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价值以35000元为限,并提供了申请人所有的位于邻水县鼎屏镇古邻大道43号职工住宅楼3单元6层2号房屋(邻房权证监证字第08512**号)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秀芳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名下的个人财产予以查封、冻结,价值以35000元为限;二、对申请人熊秀芳所有的位于邻水县鼎屏镇古邻大道43号职工住宅楼3单元6层2号房屋(邻房权证监证字第08512**号)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上述财产在保全期间不得转让、质押、抵押。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将解除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吴小丽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熊丹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