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682民初40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7-01-10
案件名称
那吉平与陆玲、梁家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那吉平,陆玲,梁家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凤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682民初405号原告:那吉平,男,1955年4月8日出生,住凤城市。被告:陆玲,女,1989年8月23日出生,住凤城市。被告:梁家维,男,满族,住凤城市边门镇汤河村六组。本院在审理原告那吉平诉被告陆玲、梁家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就双方争议的事项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那吉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那吉平承担。审判员 裴学良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站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