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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303民初21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4-30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十堰分行与卢传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十堰分行,卢传勇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303民初214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十堰分行。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朝阳北路*号。负责人李明,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袁向军,十堰华融法律事务有限公司业务经理。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进行调解、代签法律文书。被告卢传勇,个体从业者。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十堰分行诉被告卢传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十堰分行于2016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十堰分行的撤诉申请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十堰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3875元减半收取1937.50元,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十堰分行承担。审判员  曾毅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庹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