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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982民初291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新泰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类为新等人金融借款合同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泰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类为新,谢洪英,岳公存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982民初2913号原告新泰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告类为新。被告谢洪英。被告岳公存。本院在审理原告新泰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类为新、谢洪英、岳公存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新泰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类为新、谢洪英、岳公存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00000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它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类为新、谢洪英、岳公存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00000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它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强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徐蕾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