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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282民初350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周某与张某、王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张某,王某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82民初3503号原告周某。法定代理人周孝华。委托代理人蒋建国(受周某、周孝华的特别授权委托),宜兴市高塍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某。法定代理人张卫明。被告王某。法定代理人王志平。本院于2016年4月1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周某与被告张某、王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周某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周某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周某负担。审 判 员 鲁军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法官助理 徐 静书 记 员 马正烨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