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621民初140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程某与孙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惠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某,孙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惠民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1621民初1402号原告程某,农民。被告孙某甲,男,原告程某诉被告孙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2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翟建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程某、被告孙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程某诉称,2005年2月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二女孙某乙、孙某丙。婚前感情一般,婚后性格不合经常吵嘴,自2011年原被告分居,导致夫妻感情破裂。请求法院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女孙某乙由原告抚养、孙某丙由被告抚养。被告孙某甲辩称,被告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2005年2月份经原告的干妹妹介绍,原被告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女孙某乙,××××年××月××日生育二女孙某丙。婚后原被告有时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因2016年4月22日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本院。以上事实由原被告陈述、结婚证等记录在卷。本院认为,婚后原被告共同生活多年,并生育二女,虽有时为家庭琐事发生争执,但没有大的矛盾,原被告有和好可能,原告主张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程某与被告孙某甲离婚。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程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翟建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高 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