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青2523民初43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韩生寿、韩春成、靳刁奎与更藏东主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生寿,韩春成,靳刁奎,更藏东主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海省贵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青2523民初436号原告韩生寿,男,汉族,1957年8月27日生,农民.原告韩春成,男,土族,1975年4月20日生,农民。原告靳刁奎,女,汉族,1983年9月3日生,农民。被告更藏东主,男,藏族,1980年8月15日生,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韩生寿、韩春成、靳刁奎与被告更藏东主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韩生寿、韩春成、靳刁奎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韩生寿、韩春成、靳刁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生寿、韩春成、靳刁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韩生寿、韩春成、靳刁奎负担。审判员 肖红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赵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