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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825民特83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舒引平与汪志强、汪婷、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城北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舒引平,汪志强,汪婷,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城北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太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825民特838号原告:舒引平,女,1962年1月3日生,汉族,工人,住安徽省太湖县。被告:汪志强,男,1994年1月3日生,汉族,住安��省太湖县。被告:汪婷,女,1992年1月生,汉族,住安徽省太湖县。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城北支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负责人:王斌。本院在登记审查原告舒引平诉被告汪志强、汪婷、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城北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舒引平向本院申请诉前调解。因舒引平需进行伤残等级鉴定,舒引平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撤回诉前调解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舒引平撤回诉前调解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舒引平撤回诉前调解申请。代理审判员 韩 莹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孙艳红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