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603民初139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9-08
案件名称
易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易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603民初1398号原告易某某,女,汉族。被告李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易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易某某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李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易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易某某撤回对被告李某某的起诉。本案征收案件受理费130元,由原告易某某全部负担。代理审判员 肖鹳霖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彭 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