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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民一初字第162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23

案件名称

青岛日光洗浴有限公司与青岛中天化工科技有限公司、许延华占有物返还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日光洗浴有限公司,青岛中天化工科技有限公司,许延华

案由

占有物返还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一初字第1629号原告青岛日光洗浴有限公司,住所地平度市贵州支路12号。法定代表人卢光日,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静,山东清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青岛中天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平度市胶平路。法定代表人雷洪增,董事长。被告许延华。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日光洗浴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中天化工科技有限公司、许延华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日光洗浴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青岛日光洗浴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王钦波审判员  张培武审判员  陈 雷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晓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