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403民初46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兰树平与贺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兰树平,贺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403民初466号原告兰树平,男,1968年8月出生,汉族,现住四川省攀枝花市。被告贺斐,男,1985年6月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攀枝花市。委托代理人贺连义,男,1954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会理县人,退休医生,住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苏铁中路181号5栋2单元14号,身份证号码:510403195410011719(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兰树平诉被告贺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兰树平于2016年4月22日以被告贺斐已归还全部欠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兰树平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25元,由原告兰树平承担。审判员 张度波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苏 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