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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403民初46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兰树平与贺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兰树平,贺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403民初466号原告兰树平,男,1968年8月出生,汉族,现住四川省攀枝花市。被告贺斐,男,1985年6月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攀枝花市。委托代理人贺连义,男,1954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会理县人,退休医生,住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苏铁中路181号5栋2单元14号,身份证号码:510403195410011719(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兰树平诉被告贺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兰树平于2016年4月22日以被告贺斐已归还全部欠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兰树平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25元,由原告兰树平承担。审判员  张度波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苏 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