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0382民初141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赵信强与赵佰雅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信强,赵佰雅

案由

名誉权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382民初1411号原告:赵信强。委托代理人:胡仕演,浙江择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佰雅。委托代理人:王建林,浙江天经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赵信强与被告赵佰雅名誉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3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王怡如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3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胡仕演、被告赵佰雅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建林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赵信强起诉称:原、被告之间有亲戚关系,但后来因家中长辈的原因,两家有宿怨。2009年,原、被告两家的房子因火灾共同烧毁,对于灾后重建工作两家又发生纠纷。被告使用“GreenTea”的用户名分别于2009年6月4日9时50分、2010年9月30日12时37分和2010年9月30日19时29分在“乐清市上班族网”论坛上发表名为《回忆2009年5月29日上午8时45分集贤巷火灾》、《天理何在?火灾后重建还要被强拆!(跪求大家顶帖,望此帖永不沉!)》和《(前续)天理何在?火灾后重建还要被强拆!——儿孙享福住高楼,老娘抛在楼梯口!》三篇帖子。被告在上述三篇帖子及回帖、跟帖中使用原告为“恶人”等贬低性语言,同时被告虚构原告“几进班房”,恶意诽谤原告,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名誉权。2014年10月份,原告委托律师口头请求乐清市上班族网断开、删除上述三个帖子的链接,并要求提供“GreenTea”的网络地址及身份信息。后原告于2014年10月份发现上述三篇帖子已经被删除。经原告起诉乐清市上班族网的运营公司,结合被告的发帖内容,确认被告就是“GreenTea”的使用人。原告故此提起诉讼,要求法院依法判令:1、被告对原告赔礼道歉,并以在乐清日报上连续七天刊登由原告审核过的道歉声明的方式,消除影响、恢复名誉;2、被告赔偿精神损失费5万元;3、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赵佰雅答辩称:原告诉称“被告使用‘GreenTea’的用户名,分别于2009年6月4日9时50分、2010年9月30日12时37分、2010年9月30日19时29分在‘乐清上班族网’论坛上发表名为《回忆2009年5月29日上午8时45分集贤巷火灾》、《天理何在?火灾后重建还要被强拆!(跪求大家顶帖,望此帖永不沉!)》、《(前续)天理何在?火灾后重建还要被强拆!----儿孙享福住高楼,老娘抛在楼梯口!》三篇帖子,被告在上述三篇帖子及回帖、跟帖中使用原告为‘恶人’等贬低性语言,同时被告虚构原告‘几进班房’,恶意诽谤原告,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名誉权”不属实。被告没有在“乐清市上班族网”上申请名为“GreenTea”的用户名,也没有使用该用户名上网,以上三篇帖子不是被告发表的。“乐清市上班族网”的经营者温州市仙人球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也不能证明用户名为“GreenTea”的注册人的有关资料和身份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有关规定,原告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予以证明,现原告无法提供相应证据证实其诉称的内容,即原告的诉称没有事实依据,应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2009年6月4日9时50分、2010年9月30日12时37分、2010年9月30日19时29分用户名为“GreenTea”的用户在温州市仙人球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经营的“乐清市上班族网”名下的“上班族论坛”上发表名为《回忆2009年5月29日上午8时45分集贤巷火灾》、《天理何在?火灾后重建还要被强拆!(跪求大家顶贴,望此帖永不沉!)》和《(前续)天理何在?火灾后重建还要被强拆!——儿孙享福住高楼,老娘抛在楼梯口!》三篇帖子。在帖子中,用户“GreenTea”列明了原告及其亲属的姓名和工作单位。2015年1月28日,原告以温州市仙人球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为被告诉至本院,要求法院依法判令:1、温州市仙人球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提供由其运营的网站“乐清上班族网”用户名为“GreenTea”首次登陆的网络地址和在“上班族论坛”发表帖名为《天理何在?火灾后重建还要被强拆!(跪求大家顶贴,望此帖永不沉!)》、《(前续)天理何在?火灾后重建还要被强拆!——儿孙享福住高楼,老娘抛在楼梯口!》以及《回忆2009年5月29日上午8时45分集贤巷火灾》三个帖子的网络地址及用户名为“GreenTea”在该三个帖子后回帖、跟帖的网络地址;2、温州市仙人球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提供由其运营的网站“乐清上班族网”用户名为“GreenTea”的注册资料及详细身份信息;3、温州市仙人球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提供由其运营的网站“乐清上班族网”用户名为“GreenTea”发表的上述三篇帖子的访问量及转发量,尤其是2013年9月10日之后该三篇帖子的访问量及转发量。本院于2015年3月26日作出(2015)温乐民初字第15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1、温州市仙人球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赵信强提供在“乐清上班族网”上注册的用户名为“GreenTea”的用户的注册资料和身份信息;2、驳回赵信强的其他诉讼请求。后温州市仙人球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不服该判决,上诉至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30日作出(2015)浙温民终字第171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二审判决于2015年8月4日生效。另查明,用户注册“GreenTea”时未进行实名认证,温州市仙人球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仅能提供“GreenTea”的注册邮箱(la20099@163.com)、注册IP(125.109.245.124)、上次访问IP(218.73.199.139)。2016年4月19日,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出具关于查询IP地址回复,载明:“因IP地址125.109.245.124、218.73.199.139的注册时间、登录时间已超过半年,其无法提供上述IP地址的用户信息。”上述事实,有原告的身份证、被告的户籍信息、(2015)温乐民初字第159号民事判决书、(2015)浙温民终字第1712号民事判决书、生效证明、温州市仙人球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提供的“GreenTea”的注册邮箱及IP地址、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出具的关于查询IP地址回复及庭审笔录等在案佐证,可以认定。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主张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的责任,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原告主张被告系“GreenTea”的使用人,但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及温州市仙人球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提供的“GreenTea”的注册邮箱、注册IP、上次访问IP,均不足以证明被告系“GreenTea”的使用人,故原告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赵信强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赵信强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王怡如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代书 记员  黄媛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