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8民终59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市中心支公司、冯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市中心支公司,冯江,李冰洋,舒城县大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8民终59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城路南段六安市理会门窗公司综合楼一、四、五层,组织机构代码67586906-2。负责人:陈焰,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邹培好,安徽大别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冯江,男,1987年9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户籍地安徽省怀宁县,经常居住地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委托代理人:谭克明,安徽甄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冰洋,男,1990年6月11日出生,汉族,驾驶员,住安徽省六安市舒城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舒城县大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舒城县城关镇合安路,组织机构代码72999188-1。法定代表人:武长法,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王青松,男,1977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市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人寿财险六安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冯江、李冰洋、舒城县大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舒城大地汽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18日作出的(2015)怀民一初字第015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4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人寿财险六安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邹培好,被上诉人冯江的委托代理人谭克明,被上诉人舒城大地汽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青松到庭参加了诉讼。被上诉人李冰洋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2015)怀民一初字第01597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刘梦灵代理审判员 程 顺代理审判员 赵红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丁 娟附本案所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