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15民初479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陈栋与刘艳婷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栋,刘艳婷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沪0115民初4793号原告陈栋,男,1985年3月1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被告刘艳婷,女,1993年1月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委托代理人汤霞玲(系被告刘艳婷母亲),住上海市杨浦区。原告陈栋诉被告刘艳婷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2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栋、被告刘艳婷及其委托代理人汤霞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栋诉称:原告与被告系上下楼邻居关系。被告于2015年9月28日擅自在天井搭建的顶棚高度较高,致使原告无法晾晒较长的衣物,且给原告生活和安全带来不便及隐患。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拆除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杨思路XXX弄XXX号XXX室天井内搭建的顶棚,恢复原状。被告刘艳婷辩称:被告于2015年6月通过二手房市场购买了上海市浦东新区杨思路XXX弄XXX号XXX室供其外祖父居住,同年8月装修后入住。入住两个月之后发现楼上有滴水和掉东西的情况,考虑到外祖父的年龄较大,所以搭建了一个轻型材料的雨棚。现被告同意将雨棚的高度降低,最好不要拆除雨棚。故被告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原告系上海市浦东新区杨思路XXX弄XXX号XXX室的产权人之一,被告系上海市浦东新区杨思路XXX弄XXX号XXX室的产权人,原、被告系上下楼邻居关系。由于被告擅自在其房屋天井处搭建的顶棚高于围墙,对原告生活及安全隐患方面造成一定的影响,故原告涉讼。审理中,由于被告仅同意在原有的基础上降低顶棚的高度,但原告认为该顶棚严重影响其生活,坚决要求拆除。由于双方各执己见,致调解未成。上述事实,由原告陈栋与被告刘艳婷的庭审陈述,原告提供的照片、上海市房地产权证、上海市房地产登记簿在案佐证。本院认为: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和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由于被告搭建的顶棚高于围墙,顶棚一侧距离原告窗台较近,不仅给原告的生活带来不便,且给原告的生命、财产带来安全隐患。因此原告要求被告拆除搭建在其天井处的顶棚之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刘艳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拆除在上海市浦东新区杨思路XXX弄XXX号XXX室天井处搭建的顶棚,恢复原状。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40元,由被告刘艳婷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吕琪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叶菲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第一百三十四条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修理、重作、更换;(七)赔偿损失;(八)支付违约金;(九)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十)赔礼道歉。以上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适用上述规定外,还可以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收缴进行非法活动的财物和非法所得,并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处以罚款、拘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