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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二法岭民一初字第67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韦艳河、张亮丽等与东莞市大岭山金发钢管加工厂等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韦艳河,张亮丽,张某1,张桂帽,张咪战,东莞市大岭山金发钢管加工厂,邓桂梅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2010年)》: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广东省工��保险条例(2011年)》: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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