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甘0123民初82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榆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123民初825号原告刘某某,女,汉族,1989年11月14日出生,甘肃省定西市人,农民。被告张某某,男,汉族,1982年9月15日出生,甘肃省榆中县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6年4月22日以在榆中县民政局协商办理离婚手续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审判员  陈旭红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魏艳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