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123民初82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榆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123民初825号原告刘某某,女,汉族,1989年11月14日出生,甘肃省定西市人,农民。被告张某某,男,汉族,1982年9月15日出生,甘肃省榆中县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6年4月22日以在榆中县民政局协商办理离婚手续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审判员 陈旭红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魏艳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