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25刑更44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普文伟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普文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云25刑更448号罪犯普文伟,男,l973年3月18日生,彝族,初中文化,云南省个旧市人,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本院于2011年7月25日作出(2011)红中刑初字第2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普文伟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窝藏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宣判后,被告人普文伟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13日作出(2011)云某刑终字第l27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维持对被告人普文伟的原判。判决生效后,于2012年8月28日交付监狱执行。服刑期间,经本院裁定减刑三个月。现执行机关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根据其改造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4月19,目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尚某、姚某,云南省小龙潭监狱司法警察段某、杜某出庭履行职务,罪犯普文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该犯减刑。经审理查明,该犯系数罪并罚、涉黑犯罪,在服刑期间获减刑后,仍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记表扬3次,评为2014年度罪犯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等材料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普文伟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2010年4月29日起至2018年1月2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玉顺审判员 何 江审判员 安红云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鲍 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