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112民初111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7-02
案件名称
武汉晟德户外广告有限公司与武汉东方聚融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武汉紫日广告传媒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汉晟德户外广告有限公司,武汉东方聚融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武汉紫日广告传媒有限公司,武汉东方利派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武汉东瑞祥广告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12民初1111号原告武汉晟德户外广告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成兰,总经理。被告武汉东方聚融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水莲。被告武汉紫日广告传媒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好顺。被告武汉东方利派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好顺。被告武汉东瑞祥广告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蒋依波。本院受理原告武汉晟德户外广告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东方聚融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被告武汉紫日广告传媒有限公司、被告武汉东方利派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被告武汉东瑞祥广告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武汉晟德户外广告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武汉晟德户外广告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系自愿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汉晟德户外广告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3,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武汉晟德户外广告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振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郭 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