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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7民终55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9-26

案件名称

李根福、李满福与王二牛相邻关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晋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二牛,李根福,李满福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7民终55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二牛。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根福。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满福。上诉人王二牛因与被上诉人李根福、李满福相邻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2015)榆民北关初字第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开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2015)榆民北关初字第63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许 俊审判员 寇永俊审判员 郝永丽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 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