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7民终55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9-26
案件名称
李根福、李满福与王二牛相邻关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晋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二牛,李根福,李满福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7民终55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二牛。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根福。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满福。上诉人王二牛因与被上诉人李根福、李满福相邻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2015)榆民北关初字第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开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2015)榆民北关初字第63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许 俊审判员 寇永俊审判员 郝永丽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 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