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382民再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赵威与彭龙彦、彭胜保证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彭龙彦,赵威,彭胜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382民再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彭龙彦。被申请人(一审原告)赵威。一审被告彭胜。再审申请人彭龙彦与被申请人赵威、一审被告彭胜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15日作出(2014)邳民初字第4422号民事判决书。2015年9月28日,彭龙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6年3月25日作出(2016)苏0382民申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本院再审本案。本案再审审理期间,彭龙彦于2016年4月22日到庭申请撤回再审请求。本院认为,彭龙彦申请撤回再审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依法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再审程序。审判长 杲 远审判员 黄继玲审判员 朱 莉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吕丽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