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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82民初233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周志琼与王建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志琼,王建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82民初2331号原告:周志琼。被告:王建荣。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志琼诉被告王建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周志琼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志琼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志琼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78元,由原告周志琼负担,交纳本院。审 判 员 谢飞娜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胡珊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