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522民初124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杨路路与杨云杰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甲,杨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22民初1242号原告杨某甲,女。诉讼代理人张金顺,系河南蘅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某乙,男。本院在审理杨某甲与杨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甲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某甲以二子年幼,需慎重考虑为由要求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杨某甲负担。审判员 李晓亮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吴静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