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602民初261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17
案件名称
焦根元与刘根德、郝连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焦根元,刘根德,郝连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602民初2611号原告焦根元。被告刘根德。被告郝连玉。本院受理原告焦根元与被告刘根德、郝连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2日以被告刘根德、郝连玉已经将借款还清,不再进行诉讼为由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焦根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焦根元承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吕忠永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蔡 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