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821刑初5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李某甲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郎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郎溪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甲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郎溪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皖1821刑初50号公诉机关安徽省郎溪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甲,男,1980年8月2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郎溪县,住安徽省郎溪县。因犯抢劫罪于2006年12月被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犯聚众斗殴罪于2011年3月9日被郎溪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2013年9月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12月23日被郎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4月7日经本院决定逮捕,次日由郎溪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郎溪县看守所。辩护人李海根,安徽擎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严本涛,安徽擎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郎溪县人民检察院以郎检刑诉(2016)5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甲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4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4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郎溪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中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甲及其辩护人李海根、严本涛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郎溪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1月14日15时许,被害人周某乙骑电瓶车经过郎溪县建平镇中港东路全友家具店门口时,因彭某甲停放的皖P×××××号奥迪A8小轿车挡住了通道,而气愤地对该车车头处撞了一下,彭某甲遂与周某乙发生打架。彭某甲的朋友李某甲、姚某、李少华等上前推拉周某乙,后二人被拉开。之后,周某乙的女儿周某甲、女婿喻某、李某乙等人赶到现场,双方发生互殴,在殴打过程中,被告人李某甲挥拳将被害人周某乙的面部打伤,致其左侧上颌骨额突及鼻骨骨折。经法医鉴定,周某乙的伤情被评定为轻伤二级。另查明:民警接警后赶至现场,依法传唤李某甲到派出所接受调查。案发后,周某乙与李某甲达成协议,免于李某甲的赔偿责任,并给予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户籍证明,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视频监控,证人彭某甲、彭某乙、常某、姚某、李某丙、胡某、周某甲、喻某、李某乙、赵某的证言,被害人周某乙的陈述,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被告人李某甲的辩护人提出以下辩护意见:从犯罪动机看,本案系因他人之间口角引起的伤害行为,具有偶然性和非预谋性;从犯罪起因看,本案由被害人直接引起,有明显重大过错;被告人不属于累犯;被告人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应认定为自首,且自愿认罪悔罪、主观恶性小、社会危害性不大,取得了被害人谅解,建议法庭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李某甲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害人在本案发生的起因和过程中有一定过错,且案发后李某甲已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对被告人李某甲从轻处罚。李某甲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辩护人关于李某甲不属于累犯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辩护人关于李某甲具有自首情节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李某甲在案发现场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并没有主动投案的事实,不应以自首认定。辩护人关于被害人有过错、李某甲于案发后取得被害人谅解,且有自愿认罪等从轻情节的辩护意见正确,本院予以采纳。综上,根据被告人李某甲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甲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4月8日起至2016年12月7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许勤思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 敏附:有关法律、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