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723民初18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黄柏文、夏绍贵、占小平、龚德琼与赵玲芳、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澧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柏文,夏绍贵,占小平,龚德琼,赵玲芳,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澧县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723民初186号原告黄柏文,男。法定代理人黄丽丽(黄柏文之母),女。原告夏绍贵,女。原告占小平,男。原告龚德琼,男。上列四原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汤和平,湖南中锋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告赵玲芳,女。委托代理人田合云,湖南澧州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澧县支公司,住所地:澧县澧阳镇澧州大道东段248号。代表人胡伟,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罗先刚,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柏文、夏绍贵、占小平、龚德琼与被告赵玲芳、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澧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柏文、夏绍贵、占小平、龚德琼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赵玲芳、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澧县支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黄柏文、夏绍贵、占小平、龚德琼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柏文、夏绍贵、占小平、龚德琼撤回对被告赵玲芳、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澧县支公司的起诉。审判员 石汉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辉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