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628民初98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李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鹿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鹿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鹿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628民初989号原告李某。被告张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员 杨国建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连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