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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628民初98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李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鹿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鹿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鹿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628民初989号原告李某。被告张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员  杨国建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连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