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125民初1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农某与覃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农某,覃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壮族自治区上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125民初15号原告农某,女,壮族。被告覃某,男,壮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农某诉被告覃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农某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农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利益,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农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农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敏婕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韦 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