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闽04民终35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8-11

案件名称

饶大明与三明市梅列区徐碧街道徐碧村村民委员会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三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饶大明,三明市梅列区徐碧街道徐碧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4民终35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饶大明,个体户。委托代理人裴亚芹,三明市三元区法律服务中心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三明市梅列区徐碧街道徐碧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三明市梅列区徐碧街道徐碧村121号。法定代表人邓得贵,主任。委托代理人廖爱清,福建如贤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洪朝勇,福建如贤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饶大明因与被上诉人三明市梅列区徐碧街道徐碧村村民委员会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2015)梅民初字第22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饶大明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饶大明撤回上诉的申请自愿、合法,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饶大明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上诉人饶大明负担。一审案件受理费按一审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闫明伟代理审判员  林玮玮代理审判员  黄莉花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 倩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