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正民初字第215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危建国与张金明、杨丽、晏成梅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危建国,张金明,杨丽,晏成梅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正民初字第2156号原告危建国,男,汉族,1963年11月7日出生,住正阳县。被告张金明,男,汉族,约56岁,住正阳县。被告杨丽,女,汉族,约52岁,住址同上。被告晏成梅,女,汉族,约34岁,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危建国诉被告张金明、杨丽、晏成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三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危建国撤回对三被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53元,减半收取376.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程 瑜审 判 员 肖雪源人民陪审员 彭启顺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贺 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