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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正民初字第215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危建国与张金明、杨丽、晏成梅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危建国,张金明,杨丽,晏成梅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正民初字第2156号原告危建国,男,汉族,1963年11月7日出生,住正阳县。被告张金明,男,汉族,约56岁,住正阳县。被告杨丽,女,汉族,约52岁,住址同上。被告晏成梅,女,汉族,约34岁,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危建国诉被告张金明、杨丽、晏成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三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危建国撤回对三被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53元,减半收取376.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程 瑜审 判 员  肖雪源人民陪审员  彭启顺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贺 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