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13民初186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权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权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13民初1861号原告权某。委托代理人雷巧莉,陕西瑞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权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2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相关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权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马娆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