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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924民初68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梁平丰与吴红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射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射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平丰,吴红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924民初687号原告梁平丰,职工。委托代理人高文富,江苏三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红成,个体户。委托代理人唐修红,射阳县临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高新区运河路8号。负责人沈丽敏,经理。原告梁平丰与被告吴红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诸是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梁平丰于2016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薛丽申请撤诉不违背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平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梁平丰负担。代理审判员 苏 乐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颜梦婷附录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