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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26民初79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李某某诉林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林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26民初790号原告:李某某,女,山东省平原县。被告:林某某,男,山东省平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林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某撤回对林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魏晓宁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葛文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