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702民初133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8-16
案件名称
马兵文与彭占军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兵文,彭占军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702民初1338号原告马兵文,男,1969年4月14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农民。被告彭占军,男,汉族,甘肃省陇西县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马兵文与被告彭占军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马兵文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需先向借款人彭伟主张权利”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第三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兵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马兵文负担。审判员 马彩琴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良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