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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724民初33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原告周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临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724民初335号原告周某某,男,住临澧县。被告杨某某,女,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某于2016年4月22日申请撤回对被告杨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周某某申请撤诉系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该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他人利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周某某撤回对被告杨某某的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周某某承担。审判员  陈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向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