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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84民初118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7-21

案件名称

吴召云与代木岗、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召云,代木岗,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84民初1183号原告吴召云,居民。被告代木岗,居民。被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驻所地:潍坊市奎文区胜利东街4799号(潍坊宝鼎花园15F)负责人吴昊,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召云诉被告代木岗、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吴召云于2016年4月20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召云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召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保全费220元,共计245元,由原告吴召云负担。审判员  魏艳萍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振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