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802执855-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9-22
案件名称
安徽省宣城市双乐混凝土有限公司与重庆广信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省宣城市双乐混凝土有限公司,重庆广信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802执855-1号申请人:安徽省宣城市双乐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法定代表人:乐书成,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重庆广信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法定代表人:曹鸿,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安徽省宣城市双乐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重庆广信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年1月20日作出的(2015)宣民二初字第00849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重庆广信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未履行本院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安徽省宣城市双乐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重庆广信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给付申请人货款182178.5元及违约金50400元,并承担诉讼费2063元、执行费2664元。执行中本院查��被执行人重庆广信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在北京城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处享有到期债权237305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重庆广信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在北京城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处的到期债权237305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廷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 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