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202民初596-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8-22
案件名称
原告孟东东诉被告林建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包头市东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包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东东,林建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包头市东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202民初596-3号原告孟东东诉被告林建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原告孟东东,男,1980年4月9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住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东河区西。被告林建新,男,1988年8月3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住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东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孟东东诉被告林建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孟东东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孟东东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孟东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孟东东负担。审判员 宋维民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丰 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