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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684民初26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09

案件名称

杨宝臣与方文燕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碑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宝臣,方文燕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84民初260号原告杨宝臣。被告方文燕。原告杨宝臣与被告方文燕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杨宝臣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宝臣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第154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宝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罗悦君人民陪审员  王东来人民陪审员  李志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孙建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