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粤2071执恢1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牛金凤与中山埃古服饰有限公司经济补偿金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牛金凤,中山埃古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2071执恢19号申请执行人:牛金凤,女,汉族,住黑龙江省七台河市新兴区。公民身份号码×××0028。被执行人:中山埃古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山市。法定代表人:王战军,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牛金凤与被执行人中山埃古服饰有限公司仲裁一案,中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中劳仲案字(2014)3451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裁决书,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经济补偿金28000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6月12日依法立案执行,案号为(2015)中一法执字第5831号。因被执行人的财产由本院另案统筹执行,本院于2015年9月2日裁定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被执行人的财产已拍卖成交,故本院依法决定恢复对本案的执行,并于2016年1月19日办理立案登记。本院在统筹执行中,依法拍卖了被执行人的财产及扣划了其银行存款,到位案款共54847.43元。此外,经向工商、国土及车辆管理机关及本市内各大银行查询,未发现该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经查,截止至2016年3月15日,本院已经立案执行以中山埃古服饰有限公司为被执行人的案件共计6件,其中5件为劳动报酬仲裁案件(含本案),被执行人应支付5名劳动者经济补偿金共计81600元。依据相关规定,该经济补偿金相对其他普通债权而言属优先受偿债权,为此,案款54847.43元作如下处理:扣除评估费2000元、执行费1743.43元、退还另案诉讼费2264元后,剩余的案款48840元用以支付上述经济补偿金。本案申请执行人共取得分配款金额为16759元。鉴于被执行人未全部清偿本案债权,且在执行过程中未进行财产申报,故本院已另行决定将该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被执行人中山埃古服饰有限公司的财产拍卖款已支付完毕,现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2071执恢19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蔡庆武执行员  徐玉梅执行员  张贵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梁泳欣第2页共2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