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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22民初892-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与被告杨某某、郭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府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府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杨某某,郭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

全文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22民初892-4号原告李某。被告杨某某。被告郭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杨某某、郭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杨某某、郭某某的银行账户予以冻结。原告李某自愿提供其本人所有的小轿车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杨某某的银行账户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对被告郭某某的银行账户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限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春林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 耀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