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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天民园初字第93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7-03-14

案件名称

陈逸强与李雪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逸强,李雪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天民园初字第934号原告陈逸强,男,1975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被告李雪霞,女,1980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陈逸强诉被告李雪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逸强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李雪霞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逸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逸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900元,减半收取1950元,由原告陈逸强负担。审 判 长  郭 怡审 判 员  曹新建人民陪审员  林常云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 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