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天民园初字第93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7-03-14
案件名称
陈逸强与李雪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逸强,李雪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天民园初字第934号原告陈逸强,男,1975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被告李雪霞,女,1980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陈逸强诉被告李雪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逸强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李雪霞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逸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逸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900元,减半收取1950元,由原告陈逸强负担。审 判 长 郭 怡审 判 员 曹新建人民陪审员 林常云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 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