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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306民初92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崔某与胡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秦皇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某,胡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306民初924号原告崔某,农民。被告胡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崔某与被告胡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崔某负担。审判员  倪立存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高 旭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