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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625民初99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6-02

案件名称

杨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郸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郸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1625民初994号原告:杨某。被告:张某。原告杨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3月2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晓伟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某、被告张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2010年农历10月12日举办婚礼。××××年××月××日补办结婚登记。婚后被告拒绝履行夫妻抚养义务,原告患病拒不支付医疗费,并打骂原告,使夫妻感情破裂,无法继续共同生活,要求与被告离婚分割共同财产。被告张某辩称:原、被告感情较好,也曾带原告去看病,后外出打工,原告才自己看病,不同意与原告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2010年农历10月12日举办婚礼。××××年××月××日补办结婚登记。婚后共同财产买海马牌汽车一辆,已买款17000元。另查:原、被告均属再婚,原告婚前带一女叫杨璐瑶,现年九岁,随原、被告一起生活。本院认为,原、被告虽因家务琐事发生纠纷,并未提供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原告身体不好,需要有人照顾,为给原、被告一次和好的机会,应判原、被告不离婚为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杨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杨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晓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赫华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