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汉刑初字第10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李华、杨国锋等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汉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寿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华,杨国锋,张占军,曲跃坤,史海钢,宫现海
案由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汉寿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汉刑初字第100号公诉机关汉寿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华,女,1981年1月10日出生于山东省安丘市,汉族,大学本科,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现住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2013年9月29日犯挪用资金罪被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间至2014年10月18日止;现因涉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于2014年7月10日被抓获,2014年7月16日被刑事拘留,2014年8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常德市看守所。辩护人苏贤茂,湖南扬世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王国华,汉寿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人杨国锋,男,1974年12月5日出生于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汉族,初中文化,住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现因涉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于2014年7月10日被抓获,2014年7月16日被刑事拘留,2014年8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汉寿县看守所。辩护人李青云,湖南安必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廖世友,湖南龙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张占军,男,1972年5月18日出生于天津市蓟县,汉族,初中文化,住天津市蓟县;因涉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于2014年7月25日被抓获,2014年7月30日被刑事拘留,2014年8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汉寿县看守所。被告人曲跃坤,男,1977年10月8日出生于河北省秦皇岛市,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现住秦皇岛海港区;因涉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于2014年8月16日被抓获,2014年8月22日被刑事拘留,2014年9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汉寿县看守所。辩护人马占春,黑龙江金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史海钢,男,1979年10月27日出生于浙江省嵊州市,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因涉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于2014年7月22日被刑事拘留,2014年8月15日被逮捕,2014年11月10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家。被告人宫现海,男,1972年6月19日出生于山东省郓城县,汉族,高中文化,务工,住新疆省乌鲁木齐市经济开发区;因涉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于2014年7月25日被抓获,2014年7月30日被刑事拘留,2014年8月15日被逮捕,2014年9月5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家。辩护人吴文华,湖南辰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李华、杨国锋、张占军、曲跃坤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一案、被告人史海钢、宫现海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一案,由汉寿县人民检察院分别于2015年5月29日、2015年6月12日以湘汉检刑诉[2015]87号、102号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人李华、杨国锋、张占军、曲跃坤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一案、被告人史海钢、宫现海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一案中止审理。审 判 长 凌闵江审 判 员 帅可见人民陪审员 张茂堂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阳 英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在审判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的,可以中止审理:(一)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的;(二)被告人脱逃的;(三)自诉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未委托诉讼代理人出庭的;(四)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中止审理的原因消失后,应当恢复审理。中止审理的期间不计入审理期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