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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025民初11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7-18

案件名称

曾素波与李永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素波,李永信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临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025民初115号原告曾素波,女,1975年出生,汉族,湖南省临武县人,农民,住临武县武水镇。委托代理人雷志文,临武县舜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永信,男,1967年出生,汉族,湖南省临武县人,农民,住临武县武水镇.本院在审理原告曾素波与被告李永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曾素波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曾素波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素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曾素波负担。(本页无正文)审判员 付 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骆美霖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