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星民初字第185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林七星支行与董思铭、董思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林七星支行,董思铭,董思华,李宏,李燕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星民初字第1859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林七星支行,住所地:桂林市漓江路32号。法定代表人潘荣盛,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唐席生,该行客户经理。被告董思铭。被告董思华。被告李宏。被告李燕。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林分行七星支行诉被告董思铭、董思华、李宏、李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林分行七星支行于2016年4月22日以借款期限未到期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林分行七星支行���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林分行七星支行撤回起诉。本案收取案件受理费589元,因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林分行七星支行撤诉,故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294.5元(原告已预付本院),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林分行七星支行负担。审 判 长 阳小荷审 判 员 朱 捷人民陪审员 杨秀爱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胡文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