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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523民初118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原告胡某某与被告苏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某,苏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523民初1189号原告胡某某,男,1974年5月9日,汉族,农民,住咸阳市渭城区。被告苏某某,女,1971年12月29日,汉族,农民,住大荔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某与被告苏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某某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不侵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以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63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胡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申国英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 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