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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民二(商)初字第160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原告上海物资集团金海湾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厚逸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物资集团金海湾建材有限公司,上海厚逸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民二(商)初字第1604号原告上海物资集团金海湾建材有限公司被告上海厚逸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物资集团金海湾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厚逸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故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与法不悖,依法可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物资集团金海湾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4,982元(已减半),公告费人民币690元,合计人民币15,672元,由原告上海物资集团金海湾建材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高丽宏代理审判员  张 鹿人民陪审员  李美幸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晓菲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