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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04民初250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2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郑州市第一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郑州市第一人民医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04民初2505号原告王某某。法定代理人程秀娟。委托代理人秦嘉蔚,河南天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州市第一人民医院。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郑州市第一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某的法定代理人负担。审判员  杨云辉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马利杰 关注公众号“”